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度规定(修订)
时间:2024-06-03
北京印刷学院教务处文件
印教文〔2024〕第(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各级领导关心和支持教学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学校课堂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解决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听课人员范围及要求
第二条 听课人员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处级干部、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条 学校党政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4学时,每次至少听课1学时。
第四条 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团委和二级学院党政处级干部每学期至少听课4学时,每次至少听课1学时;其他部门处级干部每学期至少听课2学时,每次至少听课1学时。教学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每次至少听课1学时。二级学院党政处级干部、教学管理人员主要听本学院教师承担的课程及其他学院教师承担的本学院学生的课程。
第三章 听课人员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 听课范围为全校范围内所有开设的本科课程。听课可随机安排,也可以是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
第六条 听课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如下几方面的情况:
(1)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工作。主要包括师德师风、政治纪律、课程价值引领等。
(2)课堂教学秩序。主要包括教师遵纪守时情况、课堂管理情况、教风仪表情况等。
(3)教师教学情况。主要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等。
(4)学生上课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到课率、抬头率、点头率、教学互动等。
(5)教师、学生对教学、管理和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须执行听课制度。教务处将定期公布各单位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评课结果提交与反馈
第八条 听课评价意见可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提交,鼓励利用学校移动评教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
第九条 采取线下方式提交评价意见的需自行打印《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见附件),填写完毕后及时交教务处。
第十条 在线提交听课评价意见的,结果将通过移动评教系统以匿名方式直接反馈给被评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党政处级干部。
第十一条 教务处定期整理线上线下听课评价反馈意见,通过教学例会、专项会等方式集中反馈并督促解决。属于被听课人所在单位职责范围的,由该单位尽快妥善解决;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由教务处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有关单位应及时给予回复或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原《北京印刷学院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度规定》(印院发〔2003〕61号)同时废止。
教 务 处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