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刷学院关于考试规定细则
为了杜绝各种考试违纪行为产生的思想根源,本着重在考前教育和疏导的原则,通过加强考风建设,促进学风建设,现结合实际对学院考试有关规定及实施细则修订如下:
一、考场纪律
1、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进行。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以旷考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2、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参加考试,按乱码表对号就座,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学生证丢失者应有二级学院开具带本人免冠近照的证明(二级学院的公章要压盖照片)。没有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3、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含电子辞典)、笔记、纸张、通讯工具等不得带入考场。书包等用品应集中放在讲台前,考试进行中不得互借工具;
4、学生遇到试题字迹模糊,试题分发错误等问题,应举手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有关的问题;
5、在考试过程中,学生应将答完的试卷、答题纸卷面朝下放置。考试终了学生应立即停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收卷,在交卷、收卷过程中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谈话。试卷、答题纸连同草稿纸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6、学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不得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考场内严禁吸烟。考试中学生应独立答卷,严禁相互交谈、左顾右盼、偷看、夹带、传递、交换等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如有违纪者,当场取消考试资格,此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理结果在全校予以通报。
二、考生须知
1、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2、根据考试安排表的日程提前10分钟到所在的考场参加考试;
3、进入考场必须带好本人证件。学校级考试(如期中、期末考试等),必须带学生证;国家级考试(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等)必须带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证件不全者,一律不能参加考试。如学生证丢失而又来不及补办者,至少在考试开始前一天到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办理带有本人免冠近照的临时证明(二级学院的公章要压盖照片),必须持此证明参加考试;
4、考生就座后,请主动查看自己的桌面上和抽屉中是否有字迹、书本、纸张等(无论是否与考试内容有关)。如果有,请自觉将桌面上的字迹擦除干净,将桌屉中的所有东西清理干净。若桌面字迹清理困难,其内容又与考试有关时,要在开考前报告监考人员;
5、答卷之前,请将试卷和答题纸上的姓名、学号、考号等诸项内容填写清楚。认真阅读试卷说明,仔细读懂题目及答题要求;
6、答卷一般须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不得用铅笔或彩色笔(特殊要求另作说明的除外);
7、在答题过程中注意保管好已经答完的试卷、答题纸,将其正面扣放在桌面上,以避免他人扫视、抄袭;
8、考试开始30分钟后可交卷退场。考试结束时,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收卷,在此过程中要保持安静,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一律不得带离考场。
三、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
考试违纪行为分为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考试作弊行为和考试严重作弊行为三种。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场纪律行为:
(1)不按规定就座;
(2)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调整座位;
(3)考试结束后将试题、试卷携带出考场;
(4)开考后,不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
(5)开考后或考试结束后,发现抽屉内有书籍、笔记、电子字典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桌面上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非本人所写或所带)开考前未报告;
(6)已起立交卷再改动试卷;
(7)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收卷时不肯交卷;
(8)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内或走廊上喧哗。
开卷考试时(5)(6)条除外。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行为:
(1)翻看书籍、笔记、字典(含电子字典)等(无论放在什么地方);
(2)开考后或考试结束后,发现座位的桌面上或其它能看到的地方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确认为本人所写或所带,无论是否抄录);
(3)开考后在试卷下垫有夹带(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4)开考后在文具盒内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夹带(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5)考试中互传纸条、传递信息、交换试卷的双方(双方同样处理);
(6)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7)考试中将一方试卷拿回抄录、被拿方没有看管好自己的试卷或明知试卷被拿不予制止者,双方同样处理;
(8)雷同卷者(双方同样处理)。
开卷考试时,(1)、(2)、(3)(4)条除外。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1)找人代考或冒名替考;
(2)集体作弊者(三人以上联合组织作弊);
(3)多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含一次违纪和一次作弊;两次作弊)。
四、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1.立即终止其考试,该课程以零分计,且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该课程必须重修;
2.违纪者的姓名将在24小时内张榜公布;
3.正享受奖学金的违纪同学立即终止其奖学金的发放;
4.违纪同学取消本年度所有评优参评资格,所在班级在一年内不得参评学校的“优良学风班”等先进荣誉集体;
5.考试违纪处理将载入本人档案。
五、有关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1.有违反考场纪律者,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有作弊行为者,处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有严重作弊行为者,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违纪被发现后不退出考场或因此纠缠监考、巡考人员者,处以记过处分,对情节严重者按考试严重作弊处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考试违纪后,当事人的班主任或他人以任何形式向监考人员、学生处、教务处等说情者,给予违纪同学加重一级处分;
6.在参加校级以上组织的考试中,有考试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1.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和处分的主要依据是监考记录和违纪证据。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后,应在《监考记录》上详细记录情节,并通知教务处;
2.教务处通知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学生本人的书面检查报教务处;
3.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在一个工作日内,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并张榜公布,同时通知二级学院,受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的处理决定需报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生效;
4.接到通知后,二级学院应立即与该生家长联系并将学院对该生的学籍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家长,家长是否接到通知不影响学校对学生处理结果的效力;
5.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须在学籍处理通知下达之日起一周内到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和保卫处将该生学籍注销并处理有关善后问题。
七、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申诉程序
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者,可在处理通告发布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事实进行核查,并在接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
八、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学生处;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规定与此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